主管财政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在办公服务场所和网站上公开,供公众查阅;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批准文件连同下列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一)代理记账许可证审批情况表;
(二)代理记账许可证登记表;
(三)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四)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五)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六)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所需资料
1.新接客户应提供公司的证件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2.现金单据(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员工工资表、办公费、房租费、通讯费、运输费等)
3.银行单据(提’现、转帐、贷记凭证、电汇、进帐单、借款单、银行对帐单等)
4.发‘(1日---31日开具的所有发‘记帐联)
5.公司员工的名字、性别、月工资额、身份’证号码、代扣社保费、代缴个,邮政编码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